歐盟-發(fā)布有關(guān)食品接觸塑料法規(guī) (EU) 10/2011的修訂案和有關(guān)雙酚A禁令 (EU) 2024/3190的修訂案
2026年2月2日,歐盟委員會發(fā)布兩項有關(guān)食品接觸材料的修訂案:
- (EU) 2026/245:修訂法規(guī) (EU) No 10/2011 附件 I 正面清單
- (EU) 2026/250:修訂關(guān)于雙酚A禁令法規(guī) (EU) 2024/3190
兩項修訂案均將于其發(fā)布后第二十日(即2026年2月22日)起生效。
以下是兩項修訂案的主要內(nèi)容:
- (EU) 2026/245:修訂法規(guī) (EU) No 10/2011 附件 I (點擊下載)正面清單
本次修訂針對(EU)10/2011的正面清單,共修訂了1種物質(zhì),新增了6種物質(zhì):
1、修訂1種物質(zhì):修改了物質(zhì)名稱及其他限制。
編號 CAS號 名稱 能否用作
添加劑或助劑能否用作單體、起始物或通過微生物發(fā)酵獲得的大分子 限制 768 0143925
-92-2雙(氫化
牛油烷基)
甲基氧化胺是 否 僅可用于接觸非油脂類食品:
(a)在聚烯烴中含量為0.1% (w/w)
(b)在PET中含量為0.25% (w/w)2、新增6種物質(zhì):
編號 CAS號 名稱 能否用作
添加劑或助劑能否用作單體、起始物或通過微生物發(fā)酵獲得的大分子 限制 1084 1821217
-71-3磷酸、三苯基酯、與1,4-環(huán)己二甲醇和聚丙二醇的聚合物、C10-16烷基酯 是 否 僅可用作添加劑,在擬用于在室溫及以下(包括熱灌裝和/或加熱至100°C 持續(xù)最長2小時)接觸食品的聚烯烴中,含量不超過 0.15% (w/w)。
不得用于制造用于接觸嬰兒配方奶粉和母乳的制品。
分子量低于1000Da的組分不得超過該物質(zhì)的 13% (w/w)。
SML: 5mg/kg適用于磷酸鹽和磷酸二酯鹽的總和。1089 81607
-35-4叔丁基膦酸鈣 是 否 僅可用作成核劑,在擬用于在室溫及以下(包括溫度最高100°C最長2小時和最高130°C少于15 分鐘)接觸食品的聚烯烴中,含量不超過0.15% (w/w)。
不得用于制造用于接觸嬰兒配方奶粉和母乳的制品。1092 1801863
-42-2雙(氫化植物油脂基)甲基氧化胺 是 否 僅可作為添加劑用于聚烯烴中,添加量不超過0.1% (w/w)。僅限于在室溫及以下條件下接觸非油脂類食品,包括熱灌裝和/或加熱至100°C不超過2小時。
不得用于制造用于接觸嬰兒配方奶粉和母乳的制品。1093 1883583
-80-9氧化米糠蠟 是 否 僅可作為添加劑使用,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、聚乳酸和硬質(zhì)聚氯乙烯材料及制品中添加量不超過0.3%((w/w),僅可用于接觸非脂肪類食品,使用溫度為室溫及以下,包括熱灌裝和/或加熱至100°C不超過2小時。 1094 2752-17-2 2,2′-氧二乙胺 否 是 SML:0.05mg/kg
僅可作為共單體,與己二酸和己內(nèi)酰胺或經(jīng)批準(zhǔn)的這兩種物質(zhì)具有更長碳鏈的同系物混合使用,比例不超過14% (w/w),用于制造厚度不超過25μm的聚酰胺薄膜。
含該物質(zhì)的低分子量寡聚物(分子量低于1000Da)遷移量不得超過5mg/kg。
不得用于制造用于接觸嬰兒配方奶粉和母乳的制品。1096 1850357
-57-1氧化米糠蠟的
鈣鹽是 否 僅可作為添加劑使用,在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、聚乳酸和硬質(zhì)聚氯乙烯材料及制品中添加量不超過0.3%((w/w),僅可用于接觸非脂肪類食品,使用溫度為室溫及以下,包括熱灌裝和/或加熱至100°C不超過2小時。 - (EU) 2026/250:修訂關(guān)于雙酚A禁令法規(guī) (EU) 2024/3190
1、 修改表述使上下文統(tǒng)一
- 第3條第(1)款和第(2)款中的“BPA及其鹽類”統(tǒng)一修正為“BPA”,與法規(guī)第2條第(2)款(c)項中“雙酚”的定義保持一致。
- 第9條“符合性驗證”中的“BPA”改為“殘留BPA”,與第4條保持一致。
2、 過渡期要求更新
- 一次性食品接觸終產(chǎn)品:
- 使用 BPA制造且符合本法規(guī)生效之日前的原法規(guī),但不符合本法規(guī)的一次性食品接觸終產(chǎn)品,可在2026年7月20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場。
- 以下使用 BPA制造且符合本法規(guī)生效之日前的原法規(guī),但不符合本法規(guī)的一次性食品接觸終產(chǎn)品,可在2028年1月20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場:
(a)擬用于保存以下食品的一次性最終食品接觸制品:- 水果或蔬菜(不包括理事會指令 2001/112/EC(3) 附件 I 定義的產(chǎn)品);或
-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(guī) (EC) No 853/2004(4) 定義的水產(chǎn)品;
- 過渡期結(jié)束后,已投放市場的一次性食品接觸終產(chǎn)品可在12個月內(nèi)填充食品并密封,成品可銷售直至庫存耗盡。
- 可重復(fù)使用食品接觸終產(chǎn)品
- 根據(jù)第1段首次投放市場的可重復(fù)使用食品接觸終產(chǎn)品,可繼續(xù)銷售至2027年7月20日。
- 根據(jù)第2段首次投放市場的可重復(fù)使用食品接觸終產(chǎn)品,可繼續(xù)銷售至2029年1月20日。
3、 符合性聲明要求更新
將附件III符合性聲明需提供的信息中的“(3)食品接觸材料或物品的種類信息,包括中間食品接觸材料和食品接觸終產(chǎn)品”替換為“中間食品接觸材料或食品接觸終產(chǎn)品的種類信息”,兼顧保密性和可追溯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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