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目標群體 |
歐盟/歐洲經濟區生產商、歐盟/歐洲經濟區進口商及其上游供應商 |
| 涉及產品 |
包裝、帶包裝的產品 |
本次法規速遞 涉及的重點行業 |
包裝 |
| 執行日期 |
2026年8月12日 |
| 主要內容和要求 |
2025年1月22日,歐盟發布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(EU) 2025/40 (PPWR)。法規涵蓋了有害物質、可回收性、再生成分含量、包裝最小化、空隙率、標簽、限制部分一次性包裝產品等內容。法規將從2026年8月12日起執行(除另有規定外)。 |
| 參考鏈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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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月22日,歐盟發布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(EU) 2025/40 (PPWR),廢除歐盟包裝指令94/62/EC。該法規將于2025年2月11日生效,并從2026年8月12日起執行(除另有規定外)。
以下是歐盟PPWR法規對歐盟普通包裝的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基本技術要求:
| 包裝類型 |
要求 |
執行日期 |
備注 |
| 所有包裝 |
1. 重金屬(鉛、鎘、汞和六價鉻)含量之和 ≤ 100 mg/kg (0.01%) |
2026年8月1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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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 合格評定(測試)、準備歐盟合格性聲明(DoC)和技術文件 |
2026年8月1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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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(a). 在歐盟成員國國家登記冊注冊 |
2026年8月12日或更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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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(b). 有關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(EPR)義務的標簽 |
2027年2月1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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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 有關材料成分的統一標簽 |
2028年8月12日或更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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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(a). 可回收性能等級達到A、B或C級 |
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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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(b). 可回收性能等級達到A或B級 |
2038年1月1日 |
| 6(a). 塑料包裝中的消費后再生成分含量(每生產企業和每年):≥ 35% |
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|
不適用于(1)可堆肥塑料包裝、(2)食品接觸塑料包裝,其中回收成分的量對人類健康構成威脅,并導致其所包裝的產品不符合要求、(3)塑料包裝部件占整個包裝單元總重的5%以下。 對部分食品包裝的要求放寬、豁免部分類型的包裝 |
| 6(b). 塑料包裝中的消費后再生成分含量(每生產企業和每年):≥ 65% |
2040年1月1日 |
| 7(a). 包裝最小化(減少包裝質量和體積) |
2030年1月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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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7(b). 組合包裝、運輸包裝或電子商務包裝的空隙率:≤ 50% |
2030年1月1日或更晚 |
| 食品接觸包裝 |
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(PFASs)和氟(F)含量: (1) 每種PFAS(不包括聚合物PFASs):< 0.025 mg/kg (25 ppb)。 (2) PFASs之和(不包括聚合物PFASs):< 0.25 mg/kg (250 ppb)。 (3) PFASs之和(包括聚合物PFASs):< 50 mg/kg (50 ppm)。 (4) 總氟(total F):50 mg/kg (50 ppm)(若總氟(total F)超過50 mg/kg,須應要求提供有關PFAS或非PFAS中所含氟(F)的量的證明) |
2026年8月1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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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可重復使用包裝 |
有關可重復使用的標簽 |
2029年2月12日或更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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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可堆肥包裝 |
1. 飲料包(如茶包)、貼在水果和蔬菜上的粘性標簽應為工業可堆肥的,若有成員國要求,則還應為可家庭堆肥 |
2028年2月1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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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. 有關丟棄說明的統一標簽 |
2028年8月12日或更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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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次性包裝 |
限制: (1) 某些由擠塑聚苯乙烯(XPS)制成的食品容器、飲料容器和飲料杯。 (2) 機場或火車站中用于在運輸過程中保護行李的收縮膜。 (3) 用于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保護包裝貨物的聚苯乙烯或和其他塑料片。 (4) 用作組合包裝的多層塑料環 |
2029年2月1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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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限制一次性塑料包裝: (1) 在銷售點用于組合商品。 (2) 用于< 1.5 kg新鮮蔬果的預包裝。 (3) 用于酒店餐飲(HORECA)行業場所中灌裝和食用(飲用)的食品和飲料。 (4) 用于酒店餐飲(HORECA)行業的調料、果醬、醬汁、咖啡奶精、糖和調味品。 (4) 用于酒店行業(accommodation sector)的化妝品、衛生用品和盥洗用品。 2. 限制使用超輕薄塑料手提袋(袋壁厚度< 15 µm) |
2030年1月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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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tertek天祥集團中國輕工產品實驗室,將持續關注歐盟PPWR后續的執行法規、細則的出臺,并為您提供歐盟包裝法規和標準的合規性的測試服務和技術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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